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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增强A华夏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增强C: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G电子APP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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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三、华夏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可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通过量化方法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的基础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以及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

  可转型为ETF联接基金,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

  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C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

  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由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

  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通过量化方法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的基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

  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为标的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方面将主

  要采用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力争在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的基础上获得超越标的指

  数的超额收益。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主要运用不断迭代的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优

  本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

  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基金还可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其他经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此基础上,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

  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

  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入资金满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可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3)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2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

  、(18)、

  (19)

  、(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22)规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还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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