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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技巧《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八章 国际融资

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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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技巧《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八章 国际融资

  融资即融通资金,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的借贷或买卖,以调剂余缺。若资金融通跨越国境,涉及其他国家的资金持有者(即非居民),就是国际融资。

  国际融资的主体是指融资双方的当事人,包括筹资人和供资人,其当事人的构成比较复杂,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类:①居民金融机构;②居民非金融机构;③非居民金融机构;④非居民非金融机构。国际融资的借贷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属非居民的金融机构或非居民的非金融机构。

  国际融资与国内融资相比,其风险较大。国际融资除存在通常信贷交易中的商业风险外,也存在偿债能力风险,即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到期无力偿付贷款或延期偿付。国际融资还面临着它所特有的国家风险、外汇风险。

  国际融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政府,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平衡本国的国际收支,贯彻执行本国的货币政策,以及审慎管理本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机构,无不对本国居民(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外从事融资行为施加种种干预和管制。主权国家对国际融资的管制一般是授权本国中央银行,对国际融资的主体、客体和融资信贷条件,实行法律的、行政性的各种限制性措施。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贷款人)与筹资者(借款人)直接协商或者通过经纪人进行的资金融通。

  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进行的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机构。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与国际贸易有直接联系的融资,是国际融资中一种最古老的类型。国际贸易融资是为促进进出口贸易的一种金融支持,它可分为短期贸易融资和中长期贸易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的工程项目(如大型的采矿、能源开发、运输交通等建设)融通资金。

  一般融资往往是指克服、调剂外汇资金,或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货币汇率等方面的融资。

  (三)按融通资金的来源分为国际商业银行融资、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政府融资和国际租赁融资;

  国际商业银行融资是指融入资金来自国际商业银行。该融资一般不指定贷款用途,也不与商品采购或指定工程项目相联系,借款人可以自主使用,但利率较高,多使用浮动利率。

  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是指融入资金来自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开发银行等。

  政府融资是指融入资金来自贷款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即使用本国财政预算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其中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贷款。政府贷款如被限定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则可划归为贸易融资;如用于资助借款国的经济建设项目,则可划归项目融资。

  在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互相提供的信贷属于对外贸易商业信用,如赊销和预付款等。当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单据的一段时间后才支付货物,这就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当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单据以前就付出全部或一部分货款,这就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中一方信贷资金的获得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就构成对外贸易银行信用。

  对出口商的信贷有:进口商对出口商的预付款,经纪人对出口商的信贷及银行对出口商的信贷。

  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通常称为公司信贷。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常以赊售方式销售商品,以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争夺销售市场。

  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信贷有承兑信用和放款两种形式。

  ①承兑信用。出口商有时不完全相信进口商的支付能力,为了保障凭票付款,出口商往往提出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应取得银行方面承兑出口商的汇票的同意。出口商就不必向合同关系人——进口商提出汇票,而是向进口商的银行提出汇票。由于银行同意承兑汇票,它就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期限内兑付汇票,进口商则于付款日前将款项交付承兑银行,以便后者兑付出口商开出的汇票。银行承兑是银行对对外贸易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

  ②放款。银行对进口商的放款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透支、商品抵押放款和进口押汇。

  透支是指在进口信贷业务方面,西方国家的银行对其关系密切的工商企业提供透支信用。根据契约,银行允许工商企业向银行签发超过其往来账户余额一定金额的支票。

  商品抵押放款通常的方式是银行应进口商的委托,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凭货物单据付出现款的信用证。出口商提交货运单据,成为开证银行代付货款的保证。

  在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对外贸易短期融资业务中,普遍盛行一种保付代理业务。保付代理业务有的译为“应收账款收买业务”、“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出口销售保管”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目前译名渐趋统一,统称保付代理,简称保理。应用于国际间的保理业务则称为国际保理。

  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保付代理业务在资本主义国家已有较长的历史。工业革命后,英国纺织工业发展迅速,其纺织品多以寄售方式向海外出口,利用这一方式虽可扩大纺织品的出口规模,但出口商的资金却有所积压。当时英国已存在的原始的保付代理业务,解决了这一矛盾。

  二战后,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一些国家专门经营保付代理业务的组织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了联合组织,加强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保付代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这一组织在国际结算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

  1972年,日本大藏省批准建立了日本第一家保付代理机构;1973年又成立了第二家保付代理机构。同年,新加坡也成立了保付代理机构,发展承购应收账款业务,以适应本国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1)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卖商品的交易磋商过程中,首先将进口商的名称及有关交易情况报告给本国保付代理组织。

  (3)进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可以向进口商提供赊销金额的具体建议通知出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

  (4)如进口商资信可靠,向其提供赊销金额建议的数字也积极可信,出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即将调查结果告知出口商,并对出口商与进口商之交易加以确认。

  (5)出口商装运后,把有关单据售于出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要求后者支付货款(有时出口商制单两份,一份直接寄送进口商,一份如上所述,交出口方保付代理组织),后者将有关单据寄送进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

  (6)出口商将有关单据售于出口方保付代理组织时,后者按汇票(或发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承购费用后,立即或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

  (7)进口方的保付代理组织负责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向出口方保付代理组织进行划付。

  (1)从出口商出卖单据是否可立即得到现金的角度来划分,保付代理业务可分为两种:

  保付代理商行或财务公司一般都是独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它们大多是由大商业银行出资或在其资助下建立的。如在美国的保付代理组织,一般叫商业财务公司,其中有50%是由商业银行出资建立的。

  (1)向出口商提供资金的基础不同。商业银行所经营的贴现、议付等票据业务提在行使追索权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而保付代理业务则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购进出口商的有关票据。

  (2)考察资信的重点不同。商业银行经营的票据业务一般比较注意考察出口商的资信,以保证货款的收回;而保付代理业务则比较注意考察海外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3)业务内容不同。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内容是贷款融资;而保付代理业务的内容则多样化,除上述各项业务外、有时甚至还代客户缮制单据等。

  (1)保付代理业务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商品销售,提供信息和数据

  (2)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可立即获得现金,满足营运需要,加速资本周转,促进利润增加。

  (3)只要出口商的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在保付代理组织无追索权地购买其票据后,出口商就可以将信贷风险和汇价风险转嫁给保付代理组织。

  (4)出口商如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融通,则会增加其负债数字、恶化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对企业的资信不利,影响其有价证券上市。而出口商利用保付代理业务,货物装船、出卖票据后,立即收到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使表中资产增加,改善资产负债比率,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与进一步融资。

  (1)保付代理业务适用于以商业信用购买商品,进口商可以通过保付代理组织进行支付结算。这样,进口商不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免去交付押金,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了进口成本。

  (2)经常往来的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定期发货寄单;通过保付代理业务,买方可迅速得到进口物资,按约定条件支付货款。这样,大大节省开证、催证等的时间,简化了进口手续。

  (3)在采用保付代理业务后,出口商将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费用转移到出口货价中,从而增加进口商的成本负担。但是,货价提高的金额一般仍低于因交付开证押金而蒙受的利息损失。

  (1)保付代理业务对出口商货款的最高保障金额为100%,即保付代理组织承担出口货款100%的赔偿义务;而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保障金额为出口货款的70%~90%。

  (2)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或倒闭,保付代理业务的赔偿期限一般在90天内(从货款到期日计算);而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期限一般在 120天~150天。

  (3)保付代理业务的内容综合多样,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有:① 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评估;② 财务信用风险的担保;③ 财务管理和账款追收;④ 账目记录管理;⑤ 提供融资。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只提供前两项内容,缺少后三项服务内容。

  向外贸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的总原则是:银行和企业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都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发挥该贷款的积极促进作用,以利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1)贷款的对象。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工业企业、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企业、有关银行投资的企业、外事企业等。(2)贷款的范围。上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合理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和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参加联营投资的人民币股本资金,银行按照信贷政策给予贷款支持。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经济法人资格。

  (2)企业要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一般不低于贷款额的30%),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并在有关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经有关银行特准的存款账户。

  (4)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担保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金融机构,经营正常,效益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担保人须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保证无条件地履行担保责任。

  与对外贸易结算方式有关的人民币贷款,主要有信用证抵押放款、出口押汇和远期汇票承兑贴现三种主要形式。

  信用证抵押放款即国内出口企业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而从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取得的一种人民币贷款。

  出口押汇是指贷款银行以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单据为抵押品,在合理的工作日内为出口企业办理结汇,银行再凭该项出口单据,向国外银行索偿贷款,从而使出口企业提前取得资金融通。

  远期承兑票据贴现是出口企业以远期付款方式出卖商品,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经其签章承兑后,向我国有关银行进行贴现,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汇票余额支付出口企业的一种资金融通业务。

  银行发放外汇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主要是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备还款条件的单位。本身不创汇,但有外汇来源的单位也可申请使用外汇贷款。

  (2)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增加产品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 装潢。

  (4)用于支持为旅游事业服务的工艺美术等行业的发展,支持华侨住宅的 建设。

  (7)用于支持办理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企业在开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8)用于支持较大的外汇贷款项下的对外订货的出国考察费用和在商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我方负担的出国学习培训费用和外国专家来华安装设备、培训技术人员的费用。

  (9)用于支持开设在我国境内的侨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企业在从事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业务中,其对外贸易中长期融资需要是通过银行提供的中长期信贷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外贸易中长期融资即是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

  (1)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

  (3)国家成立专门发放出口信贷的机构,制定政策,管理与分配国际信贷资金,特别是中长期信贷资金。

  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西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贴补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

  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信贷是官方支持的融资方式,是开拓机械设备销售市场的一种手段。

  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贸易中,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就是卖方信贷。

  在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贷款给外国进口商(买方)或进口商的银行。以给予融资便利,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这种贷款就叫买方信贷。

  所谓“福费廷”就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至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个类型。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等贸易时,如欲使用“福费廷”,应事先和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约定,以便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出口商向进口商索取货款而签发的远期汇票。要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保证在进口商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其最后付款。

  (3)进口商延期支付设备货款的偿付票据,可从下列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① 由出口商向其签发远期汇票,经承兑后,退还出口商以使其出售;② 由进口商开具本票寄交出口商,以便其出售。无论使用何种票据,均须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

  (4)担保银行要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同意,如该银行认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进口商要另行更换担保行。担保行确定后,进出口商才签订贸易合同。

  (5)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送给进口商,以换取经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承兑汇票(或本票)。单据的寄送办法按合同规定办理,可以凭信用证条款寄单,也可以跟单托收,但不论有证无证,一般以通过银行寄单为妥。

  (6)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承兑的、并经有关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后,按照与买进这项票据的银行(大金融公司)的原约定,依照放弃追索权的原则,办理该项票据的贴现手续,取得现款。

  (1)一般票据贴现,如票据到期遭到拒付,银行对出票人能行使追索权,要求汇票的出票人付款。办理“福费廷”业务所出售的票据,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出售这项票据时是一种卖断,以后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嫁给银行。这是“福费廷”与贴现的最大差别。

  (2)贴现的票据为一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票据,“福费廷”则多为与出口设备相联系的有关票据。“福费廷”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票据间隔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

  (3)贴现的票据有的国家规定具备3个人的背书,但一般不需银行担保。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票据,必须有第一流银行的担保。

  (1)保付代理业务一般多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成交的多系一般进出口商品,交易金额不大,付款期限在1年以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的商品为大型设备,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并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

  (2)保付代理业务不需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汇票的支付进行保证或开立保函,“福费廷”业务则必须履行该项手续。

  (3)保付代理业务,出口商不必事先与进口商协商。“福费廷”业务则出进口双方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4)保付代理业务的内容比较综合,常附有资信调查、会计处理、代制单据等服务内容,“福费廷”业务的内容则比较单一。

  信用安排限额的主要特点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了扩大本国一般消费品或基础工程的出口,给予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以中期融资的便利,并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配合,组织较小金额业务的成交。

  (2)项目信用限额。在这种形式下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一定贷款限额,以满足进口国的厂商购买出口国的基础设备或基础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这些设备和工程往往由几个出口商共同负责,有时甚至没有一个总的承包者。

  一些发达国家为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加强本国设备出口的竞争能力,在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出口国政府还从预算中拨出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以满足出口商(卖方信贷)或进口商(买方信贷)支付当地费用与设备价款的需要。

  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利率更低,这就更有利于促进该国设备的出口,并可加强与借款国的经济技术与财政合作关系。政府贷款或赠款占整个贷款金额的比率视当时政治经济情况及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占贷款金额的30%~50%。这种为满足同一设备项目的融通资金需要,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与政府贷款或赠款混合发放的方式即为混合信贷。这一信贷形式近几年来发展较快。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在进口商银行开立账户,在一定期限之内存放一定金额的存款,并在期满之前要保持约定的最低额度,以供进口商在出口国购买设备之用,这也是提供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中国银行与英国曾在1978年签订过这样的协议,供我国进口机构用该项存款在英国购买设备,一般适用于中、小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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