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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享混合型PG电子下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零二五年六月
托管协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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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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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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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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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
定的,以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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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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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值的10%;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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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的清
除上述第2、12、20、21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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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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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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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制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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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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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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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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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
基金托管专户可不留印鉴卡,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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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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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生效日期。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确
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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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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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及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授权通知及其变更都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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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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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14:00之前出具划款指令,并备足当日T+0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T日,为避免交收失败,
基金管理人须在T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交收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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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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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
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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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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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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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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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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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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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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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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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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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真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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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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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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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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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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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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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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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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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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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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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